民法名詞解釋 - 錯誤
法律法條-名詞解釋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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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錯誤

第88 條(意思表示錯誤)
Ⅰ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Ⅱ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名詞解釋

△錯誤
一.意義:乃指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時,因認識不正確或欠缺認識,以致內心的效果意思與外部的表示行為不一致。此項不一致乃偶然的不一致,與「心中保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故意的不一致不同。
二.類型及效力:
(一)內容錯誤:係指表意人表示其所欲為之表示,但誤認其表示符號之客觀異議,可分為「當事人同一性錯誤」、「標的物同一性錯誤」、「法律行為性質錯誤」。
〔參見,陳聰富,民法總則,2016 年2 月版,頁276。〕
(二)表示行為錯誤:即表示方法有所錯誤,指表意人主觀上的認知(法效意思)並無錯誤,只是在將法效意思表示時(表示行為),發生錯誤的情形。
(三)動機錯誤:
1.指意思表示緣由或其目的之錯誤,即表意人在其意思形成的過程中,對其決定為某特定內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實認知不正確,如誤認已考上律師而購置西裝等是。因動機存於內心,無法表徵於外界,故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採表意人自己承擔風險原則。
2.至相對人明知表意人之動機錯誤時,是否影響意思表示之效力?
(1)原則應予以否定。蓋相對人知悉此等情事,尚不足作為轉嫁表意人錯誤之危險。
(2)惟若相對人係以違反誠實信用之方法,利用表意人之動機錯誤而締約時,其仍主張表意人應受其意思表示之拘束,應認係權利濫用而不受保護。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 年2 月版,頁414~416。〕
(四)當事人資格的錯誤:指對當事人之性別、職業、健康、前科、支付能力等個人事由認識有誤者而言,如該個人事由於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則法律行為得撤銷。
(五)物之性質錯誤:指足以影響物的使用及價值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的錯誤而言。如該錯誤於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法律行為亦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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