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詞解釋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隱藏行為&信託行為&借名登記
法律法條-名詞解釋 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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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隱藏行為&信託行為&借名登記

第87 條(虛偽表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Ⅰ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Ⅱ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名詞解釋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一.乃指雙方當事人皆欠缺內心的效果意思,且表意人此項非真意的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明知,並進一步相互故意為非真意的合意表示。
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以表意人與相對人間有意思聯絡為要件。
三.所謂「第三人」:指通謀虛偽表示的當事人及其概括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就該表示之標的新取得的財產上權利義務,因通謀虛偽表示無效而必受變動者而言(§87Ⅰ但)。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指善意第三人固得主張其無效,但亦得主張有效;若主張有效時,則表意人不得以無效加以對抗。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 年2 月版,頁399~402。〕

△隱藏行為
表意人與相對人間因礙於情面或其他原因,所為意思表示雖非出於真意,欲隱藏他項法律行為的真正效果意思,此種行為稱「隱藏行為」。例如被繼承人以贈與的意思,而以買賣方式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繼承人,此時,買賣行為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歸於無效,至於所隱藏之真正贈與行為,則為有效。

△信託行為
當事人為達成一定之經濟目的,而作成超過其目的法律關係之法律行為稱之為信託行為。信託行為有二,一為管理信託,一為擔保信託。

△借名登記
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將其財產(土地、房屋、股票等)以他方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借名登記契約係為無名契約,其性質上類似於委任關係,內部關係係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的規定。借名登記契約非屬信託契約,蓋借名者仍保有管理使用登記於出名者的財產。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 年2 月版,頁40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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