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相關
法律法條-名詞解釋 2022-05-02
瀏覽人次: 270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相關

第66 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Ⅰ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Ⅱ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

■名詞解釋
△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
法定期間為法律所規定之期間,計有告訴期間(§237Ⅰ)、羈押期間(§108Ⅰ)、聲請再議期間(§256Ⅰ)、上訴期間(§349)、抗告期間(§406)、再審期間(§424)。而裁定期間乃指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裁定之期間,例如:為補正法律上必備程式而指定之補正期間(§273Ⅲ、§394Ⅲ)。

△失權期間與訓示期間
失權期間指期間一旦遲誤,即生喪失訴訟權利之效果之法定期間。易言之,即在法定期間內不為特定訴訟行為,則即喪失為該訴訟行為之權利,例如:逾上訴期間,即喪失上訴權不得再行上訴。而訓示期間乃指在法定期間內不為特定訴訟行為,並不喪失訴訟權利之效果的期間。法院若遲誤此等期間,僅生廢弛職務之行政責任問題,並不影響裁判之效力。如係訴訟關係人遲誤,則不生失權之效果。

△行為期間與不行為期間(猶豫期間)
行為期間,乃謂於一定期間,應為某訴訟行為,或得為某訴訟行為之謂也。不行為期間者,乃謂於一定期間之內,不得為某訴訟行為,例如:第272 條之規定。
上一頁
BROWSING HISTORY
瀏覽過的商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