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名詞解釋 - 基本權競合&基本權衝突&人性尊嚴
法律法條-名詞解釋 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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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名詞解釋 - 基本權競合&基本權衝突&人性尊嚴

憲法名詞解釋 第二章 基本權競合&基本權衝突&人性尊嚴

■名詞解釋

△基本權競合
基本權競合乃指「一個」基本權利主體(而且就是這個基本權利主體)的「一行為」同時被「數個」基本權利所保障。例如:一位宗教信仰者在集會場合上演說宣揚教義的行為,同時涉及到言論、宗教、集會自由的基本權利,在基本權利競合的關係下,原則上一個可以主張競合的各個基本權利,例外情況則是各種基本權利規定中,其中一個基本權利具有排除其他基本權利規定之作用時,該特殊的基本權利應優先適用。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三版,頁195。〕

△基本權衝突
基本權衝突乃指一個人所行使的基本權利時,同時侵犯到他人的基本權利,亦即基本權利處於相互對立的狀態而言。可分為不同基本權利之衝突以及同種基本權利的衝突。在具體案件中,倘若同時受到憲法保護的兩種基本權利產生了衝突時,不可恣意作成其中之一基本權利全有或全無的決定,立基於憲法一體性和同一性之基本原則,應做出最合適於憲法規範的最佳處理模式,也就是使基本權利產生衝突雙方能在最佳均衡點上,分別得以實現與限制其基本權利,採取「視
狀況而定的利益權衡原則」方式,在相互衝突的基本權利中決定何種基本權利應優先保障。應優先考量的是,在不受到絲毫損傷的平衡下,調和基本權利衝突中彼此之間的矛盾,並非排除或是犧牲某一種基本權利。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三版,頁198~202。〕

△人性尊嚴
係指「人」身為一個人,就有作為一個「人」的尊嚴,人本身即是一個目的,而非手段和工具,此乃人性尊嚴的基本原則。維護人性尊嚴的首要前提在於肯定每一個人均為自主、自決的獨立個體,每一個人都有維護自己尊嚴的權利,不受到國家或他人以採取不合乎人道或者是任何貶抑人性尊嚴的方式破壞。憲法上對於人性尊嚴保障的內涵有二:就消極方面而言,國家公權力不可損害到人性尊嚴;就積極方面而言,國家有其義務去致力於保護每個人的尊嚴不受到國家以外的力量侵犯,並進一步的促進每一個人能有尊嚴的生存和自我獨立發展的基本條件。為此,德國學界還發展出了一套所謂「客體公式」(Objektformel),凡是將具體的個人被貶抑為手段、工具或是任何可以替代的物體,便是人性尊嚴受到了侵犯。
〔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修訂再版,頁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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