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專業考科變更及刪減,高考三級應試科目調整對照表​ 一次看懂!
第一手考試情報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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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專業考科變更及刪減,高考三級應試科目調整對照表​ 一次看懂!

考選部最新公告於111年11月24日召開第13屆第114次會議,高普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彈性調整方案

  初步檢討結果為高考三級考試計79類科專業科目可減列2科目、15類科可減列1科目、7類科維持列考6科目;普通考試計66類科專業科目可減列1科目、5類科維持列考4科目。

  考選部並表示,本次修正應試專業科目數保留適度彈性,除尊重用人機關意見外,並期望能達到聚焦考試類科核心職能,預定12月底前完成法制作業。為使應考人有所準備與因應,將本案施行日期明定為113年1 月1日。

 

目錄

● 高考三級行政類:考科異動對照表

● 高考三級技術類:考科異動對照表

 

【高普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註:

一、本表技術人員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某一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但藥事、公職獸醫師類科不適用。前揭專業科目有二科以 上相同者亦得報考該類科之規定,自本規則第四條附表三於中華民國○年○月

○日施行之日起至○年○ 月○日止,仍得依修正前之專業科目認定之。

 

二、本表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三等考試、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乙等考試;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各考試類科。第三款資格所稱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高等考試之類科。

三、學歷證書載有輔系者得依

附註:

一、本表技術人員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某一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但藥事、公職獸醫師類科不適用。

 

二、本表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三等考試、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乙等考試;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各考試類科。第三款資格所稱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高等考試之類科。

 

三、學歷證書載有輔系者得依輔系報考。

一、附註二、三未修正。

 

二、配合本規則第四條附表三將高考三級應試專業科目調整,自中華民國○年○月

○日施行,為免適用本表附註一原規定「技術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之應考人,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無法應考,爰作五年緩衝規定,以為過後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各考試類科。第三款資格所稱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高等考試之類科。

 

三、學歷證書載有輔系者得依輔系報考。

 

 

【高普考】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50%) 「※」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111年高考行政類:考科異動對照表

類科

修正前專業科目

修正後專業科目

修正內容

一般行政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政治學
六、公共政策
七、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八、公共管理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政治學
六、公共政策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意見,刪除「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公共管理」。

一般民政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五、政治學六、公共政策
七、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八、地方政府與政治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五、政治學
六、地方政府與政治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部等機關意見,刪除「公共政策」、「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客家事務行政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五、社會學
六、公共政策
七、客家歷史與文化
八、客家政治與經濟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客家歷史與文化
六、客家政治與經濟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客家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社會學」、「公共政
策」。

戶政

◎三、行政法
四、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五、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六、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七、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八、地方政府與政治

◎三、行政法
四、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五、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六、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部等機關意見,刪除「移民政策與法規」、「地方政府與政治」。

原住民族行政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臺灣原住民族史
六、臺灣原住民族文化
七、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八、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
六、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原住民族委員會意見,刪除「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合併「臺灣原住民族史」、「臺灣原住民族文化」為「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

僑務行政

◎三、行政法
四、國際政治經濟學
五、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泰文、越南文、印尼文、緬甸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
(選試科目)
六、僑務行政
七、比較政府
八、兩岸關係

◎三、行政法
四、國際政治經濟學
五、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泰文、越南文、印尼文、緬甸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選試科目)
六、僑務行政
七、比較政府
八、兩岸關係

未修正。

社會行政

◎三、行政法
四、社會福利服務五、社會學
六、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七、社會研究法
八、社會工作

◎三、行政法
四、社會福利服務五、社會學
六、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七、社會研究法
八、社會工作

未修正。

勞工行政

◎三、行政法
◎四、經濟學
五、勞資關係
六、就業安全制度
七、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八、社會學

◎三、行政法
四、勞資關係
五、就業安全制度
六、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勞動部等機關意見,刪除「社會學」、「經濟學」。

公職社會工作

一、社會工作實務
二、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一、社會工作實務
二、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未修正。

文化
行政

三、世界文化史
四、文化行政與政策分析
五、本國文學概論
六、藝術概論
七、文化人類學
八、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三、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
四、本國文學概論
五、藝術概論六、文化人類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文化部等機關意見,刪除「世界文化史」、合併「文化行政與政策分析」、「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為「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

教育行政

◎三、行政法
四、教育行政學
五、教育心理學
六、教育哲學
七、比較教育
八、教育測驗與統計

◎三、行政法
四、教育行政學
五、教育心理學
六、教育哲學
七、比較教育
八、教育測驗與統計

未修正。

體育行政

◎三、行政法
四、世界體育史
五、運動自然科學
六、體育行政與管理
七、體育原理
八、運動社會學

◎三、行政法
四、世界體育史
五、運動自然科學
六、體育行政與管理
七、運動社會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教育部等機關意見,刪除「體育原理」。

國際文教行政

三、國際公法與國際組織
四、教育行政學
五、國際關係
六、世界文化史
七、比較教育
八、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韓文、阿拉伯文、俄文、馬來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除英文外,其餘語文兼試基礎英文,占百分之三十)(
選試科目)

三、教育行政學四、教育哲學與比較教育
五、國際關係與現勢
六、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韓文、阿拉伯文、俄文、馬來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除英文外,其餘語文兼試基礎英文,占百分之三十)(選試科目)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教育部意見,刪除「國際公法與國際組織」、「世界文化史」,增加列考教育哲學,與比較教育合併為「教育哲學與比較教育」,修正「國際關係」為「國際關係與現勢」。

博物館管理

三、博物館學導論
四、本國文化史
五、社會教育理論與實務
六、博物館管理
七、世界藝術史
八、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選試科目)

三、博物館學
四、本國文化史
五、世界藝術史
六、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選試科目)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國立故宮博物院等機關意見,刪除「社會教育理論與實務」、「博物館管理」,修正「博物館學導論」為「博物館學」。

視聽製作

三、大眾傳播學
四、影視製作原理
五、攝影與圖文傳播
六、紀錄片企畫與編導
七、視覺傳播
八、美學

三、大眾傳播學
四、影視製作原理
五、攝影與圖文傳播
六、紀錄片企畫與編導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外交部等機關意見,刪除「視覺傳播」、「美學」。

新聞

三、新聞學(包括編輯採訪實務與新聞法規)
四、國際傳播與國際現勢
五、傳播理論
六、民意與公共關係學概論
七、新聞英文
八、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韓文、阿拉伯文、土耳其文、俄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
(選試科目)

三、新聞學(包括編輯採訪實務與新聞法規)
四、國際傳播與國際現勢
五、傳播理論
六、民意與公共關係學概論
七、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韓文、阿拉伯文、土耳其文、俄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選試科目)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新聞英文」。

圖書資訊管理

三、圖書館管理
四、圖書資訊學
五、技術服務
六、讀者服務
七、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
八、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選試科目)

三、圖書館管理四、圖書資訊學五、技術服務
六、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教育部等機關意見,刪除「讀者服務」、「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選試科目)」。

史料編纂

三、本國近現代史
四、世界近現代史
五、本國近代政治制度史
六、史學方法論
七、本國史學史
八、圖書檔案管理

三、本國近現代史
四、世界近現代史
五、史學方法論
六、本國史學史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國史館等機關意見,刪除「本國近代政治制度史」、「圖書檔案管理」。

檔案管理

三、檔案學
四、本國近現代史
五、檔案管理
六、檔案技術服務
七、檔案應用服務
八、文書及檔案資訊化

三、檔案管理學
四、檔案技術服務
五、檔案應用服務
六、文書及檔案資訊化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國家發展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本國近現代史」,合併「檔案學」、「檔案管理」為「檔案管理學」。

人事行政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各國人事制度
六、現行考銓制度
七、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八、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公共人力資源管理
六、現行考銓制度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意見,刪除「各國人事制度」、「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增加列考「公共人力資源管理」。

財稅行政

◎三、財政學
◎四、經濟學
◎五、民法
◎六、會計學
◎七、租稅各論
◎八、稅務法規

◎三、財政學
◎四、民法
◎五、會計學
◎六、稅務法規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財政部等機關意見,刪除「經濟學」、「租稅各論」。

金融保險

◎三、會計學
◎四、經濟學
五、金融保險法規
六、貨幣銀行學
七、保險學
八、財務管理與投資學

◎三、會計學
◎四、經濟學
五、貨幣銀行學六、保險學
七、財務管理與投資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金融保險
法規」。

財稅法務

◎三、民法
四、民事訴訟法
五、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
六、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八、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三、民法
四、民事訴訟法五、行政作用及行政救濟相關法規
◎六、稅務法規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財政部意見,合併「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為「行政作用及行政救濟相關法規」,合併「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為「稅務法規」。

會計

◎三、財政學
◎四、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五、中級會計學
◎六、成本與管理會計
◎七、政府會計
◎八、審計學

◎三、財政學
◎四、會計審計法規
◎五、中級會計學
◎六、成本與管理會計
◎七、政府會計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意見,刪除「審計學」。

審計

◎三、審計學(包括
政府審計)四、財務行政
五、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六、公共政策
七、經濟學與成本效益分析
八、公共管理

◎三、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四、財務行政
五、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六、公共政策
七、經濟學與成本效益分析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審計部意見,刪除「公共管理」。

法制

◎三、行政法
四、立法程序與技術
◎五、民法六、刑法
七、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八、商事法

◎三、行政法
四、立法程序與技術
◎五、民法六、刑法
七、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依核心職
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法務
部等機關意見,刪除「商事
法」。

國際經貿法律

三、國際公法
◎四、經濟學
五、世界貿易組織法規
六、國際貿易實務
(包括貿易救濟實務)
七、貿易政策與法規(包括貿易救濟法規)
八、商事法

三、國際公法
◎四、經濟學
五、國際貿易實務(包括貿易救濟實務)
六、商事法

一、依核心職
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經濟
部等機關意見,刪除「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貿易政策與法規(包括貿易救濟法規)」

法律廉政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社會學
六、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七、刑法
八、刑事訴訟法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六、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法務部意見,刪除「社會學」、合併「刑法」、「刑事訴訟法」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財經廉政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社會學
六、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七、心理學
◎八、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三、行政法
四、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五、心理學
◎六、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法務部意見,刪除「行政學」、「社會學」。

經建行政

三、統計學
◎四、經濟學
五、國際經濟學
六、公共經濟學
七、貨幣銀行學
八、商事法

三、統計學
◎四、經濟學
五、公共經濟學六、貨幣銀行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經濟部等機關意見,刪除「國際經濟學」、
「商事法」。

公平交易管理

◎三、行政法
◎四、經濟學
◎五、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六、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七、產業經濟學
八、公司法

◎三、行政法
◎四、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五、公平交易法六、產業經濟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公平交易委員會意見,刪除「經濟學」、「公司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工業行政

三、統計學
四、人力資源管理
五、工業管理
六、產業經濟學
七、計算機概論
八、管理學(包括策略規劃與計畫管理)

三、統計學四、工業管理
五、產業經濟學六、管理學(包括策略規劃與計畫管理)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經濟部等機關意見,刪除「人力資源管理」、「計算機概論」。

商業行政

◎三、行政法
◎四、經濟學
◎五、民法
六、公司法
七、證券交易法
八、貨幣銀行學

◎三、行政法
◎四、經濟學五、公司法
六、證券交易法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經濟部等機關意見,刪除「民法」、「貨幣銀行學」。

農業行政

◎三、行政法
四、農業概論
五、農業經濟學
六、農業發展與政策
七、農產運銷
八、統計學

◎三、行政法
四、農業經濟學
五、農業發展與政策六、農產運銷
七、統計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農業概論」。

漁業行政

◎三、行政法
四、水產概論
五、漁業法規(包括漁業法、漁港法、漁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六、漁業管理
七、國際關係及談判
八、英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

◎三、行政法四、水產概論五、漁政管理
六、英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漁業法規(包括漁業法、漁港法、漁會法及其施行細則)、「國際關係及談判」,修正「漁業管理」為「漁政管理」。

智慧財產行政

◎三、行政法
四、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五、民法
六、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
七、公平交易法
八、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三、行政法
◎四、民法
五、公平交易法
六、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經濟部等機關意見,刪除「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

觀光行政

三、觀光學
四、觀光行銷學
五、觀光行政與法規
六、觀光資源規劃
七、旅運經營學
八、觀光英語或觀光日語(選試科目)

三、觀光學
四、觀光資源規劃
五、旅運經營學
六、觀光英語或觀光日語(選試科目)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交通部等機關意見,刪除「觀光行銷學」、「觀光行政與法規」。

海洋行政

三、海洋學概論
四、海洋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五、行政法
六、海洋政策
七、海洋與海岸管理
◎八、海洋事務總論

三、海洋學概論
四、海洋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五、海洋與海岸管理
◎六、海洋事務總論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海洋委員會意見,刪除「行政法」、「海洋政策」。

交通行

三、運輸學
四、運輸管理學
五、運輸經濟學
六、運輸規劃學
七、交通政策
八、交通行政

三、運輸學
四、運輸經濟學
五、運輸規劃學
六、交通政策與行政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交通部等機關意見,刪除「運輸管理學」,合併「交通政策」、「交通行政」為「交通政策與行政」。

航運行政

三、海運學
四、航業經營管理
五、港埠經營管理
六、物流運籌管理
七、航運與港埠政策
八、航港法規

三、海運學
四、航業經營管理
五、港埠經營管理
六、物流運籌管理
七、航運與港埠政策
八、航港法規

未修正。

地政

三、土地法規
四、土地經濟學
五、土地政策
六、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七、土地登記
八、不動產估價

三、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四、土地政策
五、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六、不動產估價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部等機關意見,刪除「土地經濟學」,合併「土地法規」、「土地登記」為「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衛生行政

三、醫療制度與品質管理
四、食品與環境衛生學
五、衛生行政學(包括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
六、衛生法規與倫理
七、流行病學
八、生物統計學

三、醫療制度與品質管理
四、衛生行政學
五、衛生法規與倫理
六、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臺北市政府等機關意見,刪除「食品與環境衛生學」,合併「流行病學」、「生物統計學」為「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

環保行政

三、環境規劃與管理
四、環境衛生學
五、環保行政學
六、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
七、空氣污染與噪音防制
八、環境科學

三、環境規劃與管理
四、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
五、空氣污染與噪音防制
六、環境科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意見,刪除「環境衛生學」、「環保行政學」。


 
 

111年高考技術類:考科異動對照表

 

類科

修正前專業科目

修正後專業科目

修正內容

農業技術

三、作物生產概論
四、作物學
五、作物生理學
六、土壤學
七、作物育種學
八、試驗設計

三、作物學
四、作物生理學
五、土壤學
六、作物育種學
七、試驗設計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作物生產概論」。

農業機械

三、農業機械學
四、農業動力學
五、農產加工學
六、應用力學
七、熱力學
八、農業機電與控制

三、農業機械學
四、農業動力學
五、農產加工學
六、應用力學
七、農業機電與控制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熱力學」。

土壤肥料

三、土壤微生物
四、土壤學
五、肥料學
六、植物營養學
七、土壤化學
八、土壤污染學

三、土壤學
四、肥料學
五、植物營養學
六、土壤化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土壤微生物」、「土壤污染學」。

農產加工

三、生物化學
四、食品化學
五、食品加工學
六、食品衛生與安全
七、食品分析
八、食品微生物學

三、食品化學與分析
四、食品加工學
五、食品衛生與安全
六、食品微生物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生物化學」,合併「食品化學」、「食品分析」為「食品化學與分析」。

園藝

三、園藝學原理
四、園藝植物生理學
五、果樹學與蔬菜學
六、花卉學與造園學
七、園產品處理及加工學
八、園藝作物繁殖與育種學

三、園藝學
四、果樹學與蔬菜學
五、花卉學與造園學
六、園產品處理及加工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園藝植物生理學」、「園藝作物繁殖與育種學」,修正「園藝學原理」為「園藝學」。

植物病蟲害防治

三、昆蟲分類學
四、農業藥劑學
五、農業昆蟲學
六、植物病理學
七、植物病原微生物學
八、植物病害防治與害蟲防治學

三、昆蟲分類學
四、農業藥劑學
五、農業昆蟲學
六、植物病理學
七、植物病原微生物學
八、植物病害防治與害蟲防治學

未修正。

農畜水產品檢驗

三、農畜水產品概論
四、微生物學概論
五、分析化學(包括儀器分析)
六、生物化學
七、農畜水產品藥劑學
八、有機化學

三、農畜水產品概論
四、微生物學概論
五、分析化學(包括儀器分析)
六、有機化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經濟部等機關意見,刪除「生物化學」、「農畜水產品藥劑學」。

林業技術

三、森林生態學(包括保育)
四、林政學
五、樹木學
六、育林學
七、森林經營學
八、林產學

三、森林生態學
四、育林學
五、森林經營學
六、林產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林政學」、「樹木學」。

漁業技術

三、水產概論
四、水產資源學
五、漁具學
六、漁法學
七、漁場學(包括漁海況學)
八、生物統計學

三、水產資源學
四、漁具漁法
五、海洋生態及漁場學
六、生物統計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水產概論」,合併「漁具學」、「漁法學」為「漁具漁法」,增加列考海洋生態,與「漁場學」合併為「海洋生態及漁
場學」。

養殖技術

三、水產概論
四、水產養殖
五、魚類生理學
六、飼料與餌料學
七、魚病學
八、生物統計學

三、水產養殖
四、魚類生理學
五、飼料與餌料學
六、生物統計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水產概論」、「魚病學」。

水產利用

三、水產概論
四、水產化學
五、食品微生物學
六、水產冷凍學
七、食品品質管理
八、水產加工學

三、水產概論
四、水產化學
五、食品微生物學
六、食品品質管理
七、水產加工與冷凍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合併「水產冷凍學」、「水產加工學」為「水產加工與冷凍學」。

動物技術

三、動物生理學與解剖學
四、動物營養學
五、動物育種學
六、豬學(包括加工與利用)
七、乳牛學(包括加工與利用)
八、家禽學(包括加工與利用)

三、動物生理學與解剖學
四、動物營養學
五、動物育種學
六、動物各論(包括加工利用與動物保護)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合併「豬學(包括加工與利用)」、「乳牛學(包括加工與利用)」、「家禽學(包括加工與利用)」為「動物各論(包括加工利用與動物保護」。

公職獸醫

一、獸醫傳染病與公共衛生學
二、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一、獸醫傳染病與公共衛生學
二、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未修正。

自然保育

三、普通生物學(包括分類學)
四、生態學
五、保育生物學
六、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
七、自然資源經營管理
八、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三、生態學
四、保育生物學
五、生物多樣性及自然資源經營管理
六、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刪除「普通生物學(包括分類學)」、「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修正「自然資源經營管理」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資源經營管理」。

海洋技術

三、海洋學概論
四、海洋生態學
五、海洋保育學
六、海洋資源學
七、海洋環境管理
八、海洋監測與技術

三、海洋學概論
四、海洋生態學
五、海洋資源學
六、海洋環境管理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海洋委員會意見,刪除「海洋保育學」、「海洋監測與技術」。

土木工程

三、工程力學(包括材料力學)
四、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
五、測量學六、結構學
七、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八、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三、材料力學
四、土壤力學
五、測量學
六、結構學
七、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八、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部營建署等機關意見,列考科目數維持六科,科目名稱酌作修正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一、工程規劃及養護管理
二、行政法、工程契約、營建及其相關法規

一、工程規劃及養護管理
二、行政法、工程契約、營建及其相關法規

未修正。

結構工

三、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四、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
五、結構學
六、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七、鋼結構設計
八、結構動力分析與耐震設計

三、靜力學與材料力學
四、結構學與結構動力學
五、土壤力學與基礎工程
六、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與鋼結構設計(包括耐震設計)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意見,修正「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為「靜力學與材料力學」、「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為「土壤力學與基礎工程)」;「結構動力分析與耐震設計」分別與「結構學」合併為「結構學與結構動力學」,與「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鋼結構設計」合併為「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與鋼結構設計(包括耐震設計)」。

水利工程

三、水文學
四、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
五、流體力學
六、水資源工程學
七、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八、渠道水力學

三、水文學
四、土壤力學
五、流體力學
六、水利工程
七、渠道水力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經濟部水利署等機關意見,刪除「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修正「水資源工程學」為「水利工程」。

港灣工程

三、波浪力學(含潮汐)
四、港灣工程五、海岸工程
六、近岸地形測量
七、土壤力學(含樁基礎)
八、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三、波浪力學(包括潮汐)
四、港灣工程
五、海岸工程(包括近岸測量)
六、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及鋼筋混凝土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交通部等機關意見,合併「海岸工程」、「近岸地形測量」為「海岸工程(包括近岸測量)」,合併「土壤力學(含樁基礎)」、「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為「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及鋼筋混凝土學」。

環境工程

三、流體力學
四、環境規劃與管理
五、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六、水處理工程(包括相關法規)
七、廢棄物處理工程(包括相關法規)
八、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包括相關法規)

三、流體力學與水處理工程
四、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五、廢棄物處理工程
六、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意見,刪除「環境規劃與管理」,合併「流體力學」、「水處理工程(包括相關法規)」為「流體力學與水處理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

三、土壤沖蝕原理與控制
四、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
五、植生工程
六、水土保持工程
七、坡地穩定與崩塌地治理工程
八、坡地保育規劃與設計

三、坡地保育規劃與設計(包括沖蝕原理)
四、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
五、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植生工法)
六、坡地穩定與崩塌地治理工程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機關意見,合併「土壤沖蝕原理與控制」、「坡地保育規劃與設計」為「坡地保育規劃與設計(包括沖蝕原理)」,合併「植生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為「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植生工法)」。

建設工程

三、建管行政
四、建築營造與估價
五、建築結構系統
六、建築環境控制
七、營建法規
八、建築設計(考試時間為六小時)

三、建管行政與法規
四、建築營造與結構系統
五、建築環境控制
六、建築設計(考試時間為六小時)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部等機關意見,合併「建管行政」、「營建法規」為「建管行政與法規」,合併「建築營造與估價」、「建築結構系統」為「建築營造與結構系統」。

公職建築師

一、建管行政
二、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一、建管行政
二、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未修正。

地質

三、普通地質學
四、地形學
五、水文地質學
六、地層學
七、構造地質學
八、礦物與岩石學

三、礦物與岩石學
四、構造地質與地層學
五、資源地質與礦床學
六、水文與工程地質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經濟部等機關意見,刪除「普通地質學」、「地形學」,合併「地層學」、「構造地質學」為「構造地質與地層學」,增加列考「資源地質與礦床學」,修正「水文地質學」為「水文與工程地質學」。

採礦工程

三、普通地質學
四、選礦學
五、礦山評估與礦場設計
六、石油探採學
七、礦物與岩石學
八、採礦學

三、普通地質學及礦物與岩石學
四、選礦學
五、礦山評估與礦場設計
六、石油探採學與採礦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經濟部等機關意見,合併「普通地質學」、「礦物與岩石學」為「普通地質學及礦物與岩石學」,合併「石油探採學」、「採礦學」為「石油探採學與採礦學」。

材料工程

三、材料科學導論
四、材料科學與工程
五、材料性質
六、材料熱力學
七、物理冶金
八、材料分析

三、材料工程與科學
四、材料熱力學
五、物理冶金
六、材料性質與分析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合併「材料科學導論」、「材料科學與工程」為「材料工程與科學」,合併「材料性質」、「材料分析」為「材料性質與分析」。

測量製圖

三、測量學(包括地籍測量)
四、地理資訊系統及地圖學
五、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六、大地測量(包括衛星定位測量)
七、航空測量學與遙感探測
八、測量平差法(包括誤差理論及實務)

三、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
四、測量學(包括平面測量、大地測量及衛星定位測量)
五、誤差理論及實務
六、空間資訊理論及實務(包括航空測量與遙感探測、地圖學及地理資訊
系統)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部等機關意見,整合現行列考六科目之內涵與範圍,重新規劃列考四科。

公職測量技

一、誤差理論與實務
二、行政法、土地測量及其相關法規

一、誤差理論與實務
二、行政法、土地測量及其相關法規

未修正。

都市計畫技術

三、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四、都市及區域計劃理論
五、都市及區域政策
六、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七、土地使用計劃
八、都市經濟與工程概論

三、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
四、都市及區域經濟
五、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六、土地使用計畫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部等機關意見,合併「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都市及區域計劃理論」為「都市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刪除「都市經濟與工程概論」,修正「都市及區域政策」為「都市及區域經濟」。

景觀

三、景觀學概論
四、景觀行政與法規
五、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
六、景觀工程
七、景觀規劃
八、景觀與都市設計(考試時間六小時)

三、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
四、景觀工程
五、景觀規劃
六、景觀與都市設計(考試時間六小時)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部等機關意見,刪除「景觀學概論」、「景觀行政與法規」。

衛生技術

三、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
四、生物技術學
五、公共衛生學
六、生物統計學(含流行病學)
七、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
八、公共衛生政策、衛生行政與法規

三、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
四、公共衛生學
五、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
六、公共衛生政策、衛生行政與法規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臺北市政府等機關意見,刪除「生物技術學」、「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修正「生物統計學(含流行病學)」為「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

公職護理師

一、公共衛生政策
二、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一、公共衛生政策
二、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未修正。

公職臨床心理

一、臨床心理實務
二、行政法、臨床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一、臨床心理實務
二、行政法、臨床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未修正。

公職諮商心理

一、心理衛生政策(包括諮商與心理治療)
二、行政法、諮商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一、心理衛生政策(包括諮商與心理治療)
二、行政法、諮商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未修正。

公職營養師

一、公共衛生政策(包括食品營養及衛生安全)
二、行政法、食品營養及其相關法規

一、公共衛生政策(包括食品營養及衛生安全)
二、行政法、食品營養及其相關法規

未修正。

公職醫事放射

一、醫用放射線設備及其安全作業
二、行政法、醫事放射及其相關法規

一、醫用放射線設備及其安全作業
二、行政法、醫事放射及其相關法規

未修正。

公職防疫醫師

一、傳染病學及流行病學
二、行政法、傳染病防治及其相關法規

一、傳染病學及流行病學
二、行政法、傳染病防治及其相關法規

未修正。

公職食品技師

一、食品風險分析與管理(包括食品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理論及實務應用)
二、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一、食品風險分析與管理(包括食品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理論及實務應用)
二、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未修正。

食品衛生檢驗

三、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
四、食品分析與檢驗
五、食品化學
六、食品微生物學
七、食品加工學
八、生物統計學

三、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
四、食品分析與檢驗
五、食品化學及加工學
六、食品微生物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衛生福利部等機關意見,合併「食品化學」、「食品加工學」為「食品化學及加工學」,刪除「生物統計學」。

公職醫事檢驗

一、實驗室生物安全暨品質管理
二、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一、實驗室生物安全暨品質管理
二、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未修正。

生物技術

三、生物化學
四、生物技術學
五、生物學
六、微生物學
七、有機化學
八、免疫學

三、生物化學
四、生物技術學
五、微生物學
六、免疫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生物學」、「有機化學」。

藥事

三、藥理學與藥物化學
四、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包括中藥學)
五、調劑學與臨床藥學
六、藥劑學(包括生物藥劑學)
七、藥物治療學八、藥事行政與法

三、藥理學與藥物化學
四、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及藥劑學
五、調劑學與臨床藥學及藥物治療學
六、藥事行政與法規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衛生福利部等機關意見,合併「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包括中藥學)」、「藥劑學」為「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及藥劑學」,合併「調劑學與臨床藥學」、「藥物治療學」為「調劑學與臨床藥學及藥物治療學」。

生藥中藥基原鑑定

三、生藥組織學
四、中國藥材學
五、藥用植物學
六、中藥成分分析
七、中藥炮製學
八、實地測驗:中藥組織切片實地操作及鑑定(考試時間三小時)

三、生藥組織學
四、中國藥材學
五、藥用植物學
六、中藥成分分析
七、中藥炮製學
八、實地測驗:中藥組織切片實地操作及鑑定(考試時間三小時)

未修正。

公職藥師

一、查驗登記審查相關法規
二、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一、查驗登記審查相關法規
二、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未修正。

醫學

一、生物輸送原理
二、醫用電子學
三、醫學工程概論
四、醫學儀表及測量

三、醫學工程概論
四、醫學儀表及測量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衛生福利部等機關意見,刪除「生物輸送原理」及「醫用電子學」。

交通技術

三、運輸學
四、交通工程
五、運輸規劃學
六、交通安全
七、運輸工程
八、交通統計

三、運輸學
四、交通工程
五、運輸規劃學
六、交通安全
七、運輸工程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交通部等機關意見,刪除「交通統計」。

航海技術

三、航海學
四、船藝學
五、航行設備
六、海上人命安全
七、海事英文
八、航港法規

三、航海學
四、船藝學
五、航行設備
六、海上人命安全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交通部等機關意見,刪除「海事英文」、「航港法規」。

輪機技術

三、內燃機
四、渦輪機
五、輔機
六、船用電學與自動控制
七、輪機管理與安全
八、船舶法規

三、內燃機
四、渦輪機
五、輔機
六、船用電學與自動控制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交通部等機關意見,刪除「輪機管理與安全」、「船舶法規」。

航空駕駛

三、直昇機飛行原理或飛機飛行原理(選試科目)
四、航行學
五、航空氣象
六、飛航管制(包括飛航規則)
七、載重平衡
八、陸空通信

三、直昇機飛行原理或飛機飛行原理(選試科目)
四、航行學
五、航空氣象
六、載重平衡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部等機關意見,刪除「飛航管制(包括飛航規則)」、「陸空通信」。

工業工程

三、工程經濟學
四、人因工程
五、作業研究
六、工程統計學與品質管制
七、生產計劃與管制
八、設施規劃

三、工程經濟學
四、作業研究
五、工程統計學與品質管制
六、生產計劃與管制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經濟部等機關意見,刪除「人因工程」、「設施規劃」。

職業安全衛生

三、職業安全管理與法規
四、職業衛生管理與法規(包括應用統計)
五、職業衛生暴露風險評估
六、安全工程
七、職業衛生危害控制
八、機電防護與防火防爆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包括應用統計)
四、職業衛生暴露風險評估
五、安全工程
六、職業衛生危害控制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勞動部等機關意見,合併「職業安全管理與法規」、「職業衛生管理與法規(包括應用統計)」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包統計)」,刪除「機電防護與防火防爆」。

電力工程

三、計算機概論
四、電路學
◎五、工程數學
六、電子學
七、電機機械
八、電力系統

三、計算機概論
四、電路學
五、電子學
六、電機機械
七、電力系統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工程數學」。

電子工程

三、計算機概論
四、電路學
◎五、工程數學
六、電子學
七、電磁學
八、半導體工程

三、計算機概論
四、電路學
五、電子學
六、電磁學
七、半導體工程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工程數學」。

電信工程

三、計算機概論
四、電路學
◎五、工程數學
六、電子學
七、電磁學
八、通信與系統

三、計算機概論
四、電路學
五、電子學
六、電磁學
七、通信與系統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工程數學」。

資訊處理

三、資料結構
四、程式設計
五、資通網路與安全
六、系統專案管理
七、資料庫應用
八、資訊管理

三、資料結構
四、資通網路與安全
五、資料庫應用
六、資訊管理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意見
,刪除「程式設計」、「系統專案管理」。

機械工程

三、熱力學
四、流體力學
五、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六、機械設計
七、自動控制
八、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

三、熱力學
四、流體力學與工程力學
五、機械設計
六、機械製造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合併「流體力學
」、「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
、動力學與材料力學)」為「流體力學與工程力學」,刪除
「自動控
制」。

航空器維修

三、定翼機及旋翼機基本原理
四、航空器一般維護
五、航空發動機基本原理
六、航空儀電系統
七、航空器電氣系統
八、航空器液壓系統

三、定翼機及旋翼機基本原理
四、航空發動機基本原理
五、航空儀電系統
六、航空器電氣系統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
部等機關意見,刪除「航空器一般維護」、「航空器液壓
系統」。

汽車工程

三、汽車動力機
四、汽車設計
五、汽車性能測試與檢驗
六、汽車底盤
七、汽車動力學(包括應用力學及機動學)
八、汽車電機學

三、汽車動力機
四、汽車性能測試
與檢驗
五、汽車底盤
六、汽車電機與電控學

一、依核心職
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交通
部等機關意見,刪除「汽車設計」、「汽車動力學(包括應用力學及機動學
)」,「汽車電機學
」增加列考電控學

環保技術

三、環境污染防治技術
四、環境衛生學
五、環境科學
六、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七、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八、環境規劃與管理

三、環境污染防治技術
四、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五、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六、環境規劃與管理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意見,刪除「環境衛生學」、「環境科學」。

化學安全

三、毒理學(含環境毒理)
四、環境衛生學
五、環境化學(含分析化學)
六、環境微生物學
七、化學品健康風險評估溝通與管理(含相關法規)
八、化學品災害風險評估溝通與管理(含相關法規)

三、毒理學(包括環境毒理)
四、環境化學
五、化學品健康風險評估溝通與管理
六、化學品災害風險評估溝通與管理

一、依核心職
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意見,刪除「環境衛生學
」、「環境微生物學
」。

環境檢驗

三、分析化學
四、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五、儀器分析
六、水質檢驗
七、廢棄物檢驗
八、空氣污染物檢驗與噪音測定

三、分析化學
四、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五、水質檢驗
六、空氣污染物檢驗與噪音測定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意見,刪除「儀器分析」、「廢棄物
檢驗」。

化學工程

三、化學程序工業
(包括質能均衡)
四、有機化學
五、儀器分析
六、物理化學(包括化工熱力學)
七、輸送現象與單元操作
八、化學反應工程學

三、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能均衡、分析化學、儀器分析)
四、材料化學(包括有機化學、無機化學)
五、物理化學(包括化工熱力學、動力學)
六、反應工程及單元操作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合併「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能均衡)」、「儀器分析」為「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能均衡、分析化學、儀器分析)」增加列考「材料化學(包括有機化學、無機學)」、合併「輸送現象與單元操作」、「化學反應工程學」為「反應工程及單元操作」,「物理化學」增加列考動力學。

天文

三、天文學
四、天文觀測
五、近代物理
六、應用數學(包括微積分、微分方程與向量分析)
七、宇宙學
八、太陽系

三、天文觀測
四、近代物理
五、應用數學(包括微積分、微分方程與向量分析)
六、太陽系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交通部等機關意見,刪除「天文學」、「宇宙學」。

氣象

三、大氣測計學(包括傳統觀測與遙測)
四、天氣學(包括天氣分析與天氣預報)
五、氣候學(包括氣象統計)
六、應用數學(包括微積分、微分方程與向量分析)
七、大氣動力學
八、大氣物理學(包括大氣輻射與雲物理)

三、大氣測計學(包括傳統觀測與遙測)
四、天氣學(包括天氣分析與天氣預報)
五、氣候學(包括氣象統計)
六、大氣動力學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交通部等機關意見,刪除「應用數學(包括微積分
、微分方程與向量分析)」、「大氣物理學(包括大氣輻射與雲物理)」

地震測報

三、地球物理學
四、觀測地震學
五、普通地質學
六、地球物理數學
七、地震學
八、時序分析

三、地球物理學
四、地球物理數學
五、地震學
六、時序分析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交通部等機關意見,刪除「觀測地震學」、「普通地質學」。

核子工程

三、微積分與微分方程
四、核能概論
五、原子物理
六、工程熱力學
七、核工原理
八、輻射度量

三、微積分與微分方程
四、工程熱力學
五、核工原理
六、輻射度量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等機關會意見,刪除「核能概論」、「原子物理」。

輻射安全

三、放射物理學
四、輻射安全
五、輻射防護法規
六、輻射應用及其防護
七、輻射劑量學八、輻射度量

三、放射物理學與輻射劑量學
四、輻射應用與安全防護
五、輻射防護法規
六、輻射度量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合併「放射物理學」、「輻射劑量學」為「放射物理學與輻射劑量學」,合併「輻射安全」、「輻射應用及其防護」為「輻射應用與安全防護」。

消防技術

三、消防法規
四、火災學
五、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與檢修
六、危險物品管理
七、災害防救計畫與應變

三、消防法規
四、火災學
五、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與檢修
六、危險物品管理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部等機關意見,刪除「災害防救計畫與應變」、
「消防學」。

技藝

三、工藝材料學
四、圖學
五、藝術概論
六、美學
七、基本設計
八、實地測驗:產品設計實務(內容分陶瓷或木竹器或金屬或染織或絹印等五種)(考試
時間六小時)

三、工藝材料學
四、藝術概論
五、美學
六、實地測驗:產品設計實務(內容分陶瓷或木竹器或金屬或染織或絹印等五種)(考試時間六小時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等機關意見,刪除「圖學」、「基本設計」。

工業設計

三、產品造形學(包括造形原理、色彩學、美學)
四、工業設計概論
五、人因工程(包括人體工學)
六、設計方法
七、材料及製造程序(包括金屬及塑膠)
八、產品設計(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產品造形學(包括造形原理、色彩學、美學)
四、工業設計概論
五、人因工程(包括人體工學)
六、產品設計(考試時間四小時)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經濟部等機關意見,刪除「設計方法」、「材料及製造程序(包括金屬及塑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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