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強制處分&直接與間接處分
法律法條-名詞解釋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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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強制處分&直接與間接處分

△強制處分
一.定義:強制處分乃國家機關追訴犯罪時;為保全被告或蒐集、保全證據之強制措施。
二.性質:強制處分不僅係程序行為;而同時兼具了「刑事訴訟上基本權之干預」,據此與其他基本權干預相同,不但受到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的拘束,並且應開啟違法強制處分的救濟管道。
[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六版,頁295 以下。]
三.類型:
(一)對人的強制處分:
指傳喚、拘提、逮捕、羈押、鑑定留置。
(二)對物的強制處分:如提出命令、搜索,扣押等。
四.主體:
(一)羈押、鑑定留置採「絕對法官保留原則」。
(二)搜索則係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
(三)至於其他的強制處分,則採行「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判中由法官決定」的二分模式,例如:傳喚、拘提、通緝、身體檢查及監聽等。

△直接與間接處分
一.直接強制處分:處分本身具有直接強制力,例如:拘提、逮捕、羈押、搜索、扣押。
二.間接強制處分:處分本身明白表示應負有某種義務或暗示必須負有義務者,若不履行義務,即必須接受其他的強制處分,如傳喚不到可能面臨拘提。

△要式與不要式
一.要式:實施強制處分必須依據一定的程式,一般又稱為「令狀主義」。
二.不要式:為此種強制處分無須任何令狀。
[參見,黃朝義,犯罪偵查論,初版,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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