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詞解釋- 法律行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事實行為&脫法行為
法律法條-名詞解釋 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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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法律行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事實行為&脫法行為


第71 條(違反強行規定之效力)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法律行為
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並基於意思表示而發生私法上權利義務變動效果之法律事實。

△準法律行為
一.意義:非基於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而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效力之行為。
二.內涵:
(一)意思通知:乃表意人表示一定期望的行為,如對法定代理人之催告(民§80)。
(二)觀念通知:乃表意人表示對一定事實的觀念或認識,如召集社員總會之通知(民§51)。
(三)感情表示: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感情的行為,如夫妻一方之宥恕(民§1053)。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所謂負擔行為,係指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的法律行為,亦稱為債務行為或債權行為。包括單獨行為及契約,其主要特徵在於因負擔行為的作成,債務人負有給付義務。所謂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事實行為
意義:
指因自然人事實上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如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等,自然人為此等行為時,不必有內心的效果意思,為事實行為時亦不必有完全行為能力。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 年2 月版,頁280~292。〕

△脫法行為
一.意義:
(一)指以迂迴手段之行為,藉以規避強行規定者而言。
(二)申言之,法律行為違反禁止規定者,有直接違反與間接違反二種,其以間接方法違反或以迂迴方式逃避禁止規定者,稱為脫法行為。
二.
(一)當事人所採之迂迴手段行為係利用契約之內容形成自由,至其目的則在達成法所不許之效果。(至被迴避之強行規定,有為禁止規定或租稅法規等)。
(二)脫法行為所採取之手段須為合法,即藉形式上之合法手段達成實質上之違法目的,如因欠賭債而書立字據假裝為消費借貸,即屬之。
(三)現行民法雖無明定,然藉由司法實務及學說論著之累積,仍有討論價值。
三.區辨:
(一)通謀虛偽表示非脫法行為,且脫法行為亦未可如實務所言依民法虛偽意思表示規定解決之,二者應予區別,未可混為一談。
(二)巧取利益之禁止逕依民法第206 條處理即足,實無依「脫法行為」理論處理之必要。
四.脫法行為乃法律解釋之問題。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 年2 月版,頁322~324。〕

△強制規定與禁止規定
民法第71 條之規範功能在於經由強制或禁止規範的結合,而使法律行為無效,乃對私法自治加以必要的限制。所謂「強制規定」係指法律要求應為一定之行為。「禁止規定」係指法律要求應不為一定之行為。然禁止規定依我國實務則發展出取締規定與效力規定二種;違反前者,法律行為仍為有效,對違反者僅加以行政罰或刑事罰之制裁,違反後者,法律行為則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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