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介紹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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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法警、監所管理員、執達員、執行員)考試類科、考試科目、工作內容介紹!
●司法特考考試科目
(一)普通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司法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司法四等 | |
司法五等 |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100%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
(二)專業科目:司法三等類科
類科 | 專業科目 |
公證人 | 1.民法;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3.民事訴訟法;4.英文;5.商事法;6.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觀護人 | 1.刑法;2.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3.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4.諮商與輔導;5.犯罪學;6.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選試科目) |
家事調查官 | 1.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2.家事事件法;3.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4.心理學;5.諮商與輔導;6.調查與訪談實務 |
行政執行官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民法;3.民事訴訟法;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5.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6.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民法與刑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6.審計學 |
司法事務官 (營繕工程事務組) |
1.民法與刑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6.政府採購法 |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
1.行政法;2.刑法;3.智慧財產權法;4.刑事訴訟法;5.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6.強制執行法 |
檢察事務官 ( 財經實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6.審計學 |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系統分析;3.資通安全;4.計算機網路;5.電子學與電路學;6.程式語言 |
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6.政府採購法 |
法院書記官 |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6.強制執行法 |
監獄官 | 1.監獄學;2.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3.犯罪學與再犯預測;4.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5.諮商與矯正輔導;6.刑事政策 |
心理測驗員 | 1.心理測驗與衡鑑;2.心理及教育統計學;3.諮商與輔導;4.心理學;5.少年事件處理法、 6.人類行為與發展 |
心理輔導員 | 1.心理測驗與評量;2.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3.諮商與輔導;4.社會工作概論;5.少年事件處理法;6.人類行為與發展 |
公職法醫師 | 1.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2.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3.刑事訴訟法 |
鑑識人員 | 1.法醫學;2.法醫生物學;3.法醫毒物學;4.生物化學;5.儀器分析 |
司法四等類科
類科 | 專業科目 |
法院書記官 |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行政法概要 |
法警 | ※1.行政法概要;※2.刑法概要;3.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
監所管理員 | ◎1.監獄學概要;※2.刑法概要;◎3.犯罪學概要;※4.監獄行刑法概要 |
執達員 |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
執行員 | ◎1.民法概要;※2.行政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
司法五等類科
類科 | 專業科目 |
錄事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學大意 |
庭務員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辨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班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司法特考工作內容
司法三等工作內容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
公證人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 1.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2.製作認證書。 3.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 4.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 5.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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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 司法院所屬機關 |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6.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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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 |
家事調查官 | 少年及家事法院 | 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1.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2.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2)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3)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4)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5)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3.於期日到場或到庭陳述意見。 4.家事履行勸告事件之調查、勸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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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 |
法院書記官 |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 1.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3.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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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全國各地方法院 | 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強制執行等非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辦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 |
財經事務組 | |||
檢察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全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
財經實務組 | |||
心理測驗員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1.承法官、少年調查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2.承法官、少年保護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保護處分個案、轉介心理治療個案、親職教育個案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3.協同鑑定性侵害、暴力加害少年之身心狀況。 4.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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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1.統籌強制與預防性親職教育之輔導。 2.親子輔導活動之規劃與實施。 3.假日生活輔導之規劃與辦理。 4.少年勵志講座之規劃與實施。 5.團體輔導與分類輔導之規劃與實施。 6.心理衡鑑之開發、評估與實施。 7.心理衛生資源之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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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 |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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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依檢察官指揮,執行相驗、檢驗、鑑定及協助解剖等業務。 | |
鑑識人員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辦理毒物化學、法醫傷亡鑑定、內臟檢體分析化驗研究等相關鑑識業務。 |
司法四等工作內容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法院書記官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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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法警 | 全國各法院或檢察署 | 1.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
執達員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係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執行員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 |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監所管理員 | 各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所 | 1.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 2.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司法五等工作內容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錄事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1.法院錄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
庭務員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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