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名詞解釋 管轄衝突
法律法條-名詞解釋 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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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名詞解釋 管轄衝突

第13 條(行政機關管轄權競合時之解決方法)
Ⅰ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Ⅱ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名詞解釋

△管轄衝突
管轄權涉及到行政機關於行使職權時責任的歸屬,因此行政機關針對具體案件,應依據職權進行調查,以決定管轄權歸屬,倘若發現到有兩個甚至於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對此一具體個案均有管轄權,或認為對此一個案均無管轄權限時,就會產生管轄權衝突的問題,前者為管轄權的積極衝突,後者為管轄權的消極衝突,解決此一衝突方式依行政程序法第13 條第1 項的規定有:
一.優先原則:由受理在先的行政機關管轄。
二.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判別該具體案件的受理先後次序時,由各該行政機關自行協議之。
三.指定管轄:該具體個案如各行政機關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進行協商決定之。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十一版,頁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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