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名詞解釋 - 基本權的程序權功能&基本權作為制度性保障之功能
法律法條-名詞解釋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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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名詞解釋 - 基本權的程序權功能&基本權作為制度性保障之功能

憲法名詞解釋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基本權的程序權功能&基本權作為制度性保障之功能

■名詞解釋

△基本權的程序權功能
所謂程序基本權是指憲法中所保障之獨立的程序性基本權利,憲法第16 條保障之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亦為程序基本權之保障。憲法除了保障形式之程序基本權利之外,同時也要求透過程序而保障特別實體之基本權利。因為每個基本權利皆內含著程序之內容,而有程序保障之需求與功能,此乃從憲法保障個別基本權利之客觀功能面向中推導出,進而課予公權力應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之義務。
〔參見,程明修等7 人,憲法講義,初版,頁188~189。〕

△基本權作為制度性保障之功能
所謂「制度性保障」可以從兩個面向探討。其一是「非結合基本權論述之制度性保障」觀點,在憲法規範之下,某些具有特定範疇、任務與目的之制度應為國家憲法所承認,受到憲法之特別保護,立法者不得藉由制定或修改法律加以廢棄。這種先驗地認同某些特定「既存(法)制度」應受憲法特殊保障之思維,最明白地被應用在憲法有關地方自治制度之保障上。其次,則是「與基本權密切關聯的制度性保障」觀點。此係與基本權具有密切關聯性的制度性保障。如婚姻
與家庭制度之保障、學術、研究與講學自由之大學自治等。
〔程明修等7 人,憲法講義,初版,頁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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