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名詞解釋 - 基本權的分享權功能&給付請求權功能
法律法條-名詞解釋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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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名詞解釋 - 基本權的分享權功能&給付請求權功能

憲法名詞解釋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基本權的分享權功能&給付請求權功能

■名詞解釋

△基本權的分享權功能
基本權利具有分享權功能。於國家提供給付之時,人民至少可以從一般平等原則或者從憲法所保障之個別自由權當中,導出平等參與給付或利用設施資源之請求權。據此,可以再區分原生之分享請求權或派生之分享請求權。原生之分享請求權功能之目的在於要求創造一個制度或者創造出一個給付請求權。一般來說,基於立法者對於國家給付義務形塑時擁有之裁量餘地,人民直接從憲法中導出原生分享請求權之空間並不高。僅有在極端例外情形下(例如人民生存權受到危害),方得承認人民享有原生之給付請求權。基本權之分享請求權功能亦包括所謂派生之分享請求權。派生之分享請求權功能可以形成對於既已存在之制度或給付,請求加以分享的權利。派生之分享請求權功能特別要求立法者必須在法律中具體化篩選得以分享之標準與程序。
〔程明修等7 人,憲法講義,初版,頁186~187。〕

△基本權的給付請求權功能
基本權之給付請求權功能係指人民得以直接從憲法規定導出一個值得保障之給付請求權。如同原生之分享請求權,一般僅於極端例外情況下,始得加以承認,例如最低生存保障之需求。
〔程明修等7 人,憲法講義,初版,頁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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