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名詞解釋 當事人能力
法律法條-名詞解釋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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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名詞解釋 當事人能力

第21 條(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範圍)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名詞解釋

△當事人能力
和民法上的當事人能力並無關聯,此處所指當事人能力,乃指可以參與行政程序主體的資格。本條規範係採權利主體原則和機關原則;前者乃本條文第1 款至第3 款的規範內容;後者則係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法律上雖非權利主體,但仍承認其有當事人能力。至於第5 款規範屬概括條款,已包含前四款所未規定的情形,主要乃面臨現實社會的組織型態愈顯複雜、多樣,為因應此一需求,故設有此一規定,譬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 條所規範的「管理委員會」,於行政程序上就有當事人能力,分公司屬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公司法第3 條第2 項規定參照),其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並無獨立之權利能力,故非行政程序法第2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法人」。
〔李惠宗,行政程序法要義,四版,頁25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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