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司法特考「民法」考前重點主題、準備要領!
考公職專欄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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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司法特考「民法」考前重點主題、準備要領!

【民法概要】

壹、關鍵引言
  申論題作答可以分為「言之有序」以及「言之有物」兩個部分。

一、言之有序
  是指作答上需要有所謂答題架構,以民法而言,就是請求權基礎的堆積。建議上如果發現題目中以數個請求權可以主張,先選擇一種請求權基礎作為答題的主幹,並將題目中所提及之請求權基礎所需要件(原則上題目沒有廢話),函攝至條文中適用。

二、言之有物
  題目多半是以單一爭點或數個爭點結合為出題,爭點之處必然有學說以及實務見解之衝突,同學必須掌握兩說以上之見解,並且於作答最後加上自己的看法,才會是一個完整的回答。
 

三、各篇章準備要領
(一)民總總則
  民法總則其中一個考試核心在於法律行為,更細部來說,以法律行為中所需具備之行為能力為考試的熱門,雖然行為能力的概念不難,但是因類型及法條適用較為多元,容易成為考點出題。另外,近年來考試多有時效消滅的出題,尤其是短期時效制度(民§§126、127),所以同學須熟記常見適用短期時效的請求權。

(二)財產法
  財產法的範圍過於廣泛,想要完全掌握財產法所規定,基本上是十分困難的,因此可想而知財產法會是同學準備上壓力的來源!老師建議同學準備上以債編為例,先將條文所規定有名契約之基本要件掌握;同樣地,物權編部分,亦將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的基本要件(發生、變更以及消滅)掌握。有時間的話,在進一步熟悉冷門或爭議之問題。

(三)身分法
  身分法分為親屬編與繼承編,又親屬編為繼承編之前提,所以同學在準備上,先將親屬編中婚姻以及父母子女部分掌握後,再去掌握繼承編中有關繼承遺產之計算。

又有關繼承遺產之計算,可以分為三步驟,分別為:繼承人確定;應繼財產多寡;遺產數額分配。

 

貳、重點主題

一、民法總則

(一)人格權
1.意義
  人格權為人性尊嚴為內容之權利,會因時代演進而變動其中內涵。如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明定,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而相關人格法益則須由實務案例所累積,以下整理幾個實務常見之人格權類型。

2.名譽權
  名譽權係指人在社會上應與其地位相當之尊敬或評價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各人按其地位,有其相當之品格、聲望及信譽。而所謂名譽權受損,並非單指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決之,尚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而定。依現行法及實務見解,如名譽權遭受侵害時,得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慰撫金外,尚可請求加害人強制公開道歉(常見如登報道歉)以恢復被害人之名譽。然而,條文雖僅規定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但實務上慣行即係以強制公開道歉為之,是否有侵害加害人之言論自由(消極不表示)呢?參照釋字第656號:「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亦即大法官98年所作成之解釋,認為強制公開道歉之手段,並未違反比例原則等事由,為合憲。但由於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於109年3月3日公告,大法官繼釋字656號解釋後,因該解釋可能有變更或補充的空間,再度受理命強制道歉是否有違憲情可能之聲請 ,所以針對名譽權侵害需注意後續大法官有無相關解釋作成!

3.居住安寧權
  所謂居住安寧權侵害,必須侵害已超越一般人所能忍受之程度,侵害之方式,固不限於噪音,其他如光害、臭氣、煙塵、振動等,亦可屬之。得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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