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詞解釋- 允許&純獲法律上之利益&無損益法律行為(中性行為)
法律法條-名詞解釋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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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允許&純獲法律上之利益&無損益法律行為(中性行為)

第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允許
指法定代理人在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前,預先表示同意其行為,使其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之行為。允許於性質上屬意思表示,為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且為非要式行為。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原則上應就個別特定之法律行為為之,不得為一般概括性之允許,惟民法規定在一定財產或營業範圍內,法定代理人則得為一般的允許(民§§84、85 參照)。

△純獲法律上之利益
指在同一法律行為中,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純受有法律上利益,而不須負擔任何法律上義務,如接受他人單純之贈與。如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享有優厚經濟上利益,但負擔甚少義務,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經濟上雖絕對有利,仍非純獲法律上利益,如接受附負擔之贈與是。惟學者有認為此不宜作過分嚴格而不合理之解釋,否則將失去保護未成年人之規範目的。

無損益法律行為(中性行為)
法律行為雖未給與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上利益,惟亦未使其蒙受不利益,稱之,如限制行為能力以代理人身分所為之行為(民§104 參照),因其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歸屬第三人,對未成年人即無損益可言。一般解為此種行為亦無需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同意),而類推適用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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