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對質詰問
法律法條-名詞解釋 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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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對質詰問

第97 條(隔別訊問與對質)
Ⅰ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Ⅱ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名詞解釋

△對質詰問
一.共犯或共同被告為不利被告本人之陳述者,只要該陳述呈現於法庭之前,即屬不利證人,被告本人對其有對質詰問權。其上位概念是保障刑事被告防禦權之公平審判。
二.至於其核心內涵乃是憲法層次之要求,亦即刑事被告在程序中應享有面對面、全方位至少一次去挑戰及質問不利證人的適當機會。
[參見,林鈺雄,共犯證人與對質詰問,月旦法學,119 期,2005年4 月,頁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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